首页 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章 组织人事 第十七条 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组织人事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应设立办事机构,办事机构在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社会团体设立办事机构应经卫生部批准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