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制订或修改章程必须参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要求,报卫生部审议后,提交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实施。制订或修改章程需向卫生部提交下列材料:
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修改章程的申请报告;
社会团体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通过的纪要;
修改后的社会团体章程草案及修改说明。
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修改章程的申请报告;
社会团体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通过的纪要;
修改后的社会团体章程草案及修改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