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至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的,可以撤回;撤回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终止办理,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