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卫生行政部门对被许可人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