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听证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听证 第三十五条 根据规定需要听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具体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负责组织。听证由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制机构主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