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七条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依法取得的卫生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采取备案、登记、注册等方式重复或者变相重复实施卫生行政许可。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