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印章。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