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二条 依法应当逐级审批的卫生行政许可,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出具初审意见,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符合法定要求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