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卫生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