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 第六章 执行与结案 第五十四条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 第五十四条 第六章 执行与结案 第五十四条 依据本程序第四十三条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卫生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