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四十四条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四十四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并加盖卫生行政机关印章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项、目)、具体处罚决定、时间、地点、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