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四十三条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机关可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 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节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