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条 调查取证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调查取证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