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一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律、法规实施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管辖。 卫生部卫生检疫局负责查处重大、复杂的案件。 卫生部卫生检疫局下设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间对管辖发生争议时,报请卫生部卫生检疫局指定管辖。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