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2000年)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条 卫生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做好研究、开发各阶段技术资料的归档、保存及使用管理。研究、开发过程中,要做好技术资料记录、保管工作,确保原始资料的完整。项目完成后,须将实验数据、记录、工作底稿、图纸、声像等技术资料收齐,按各研究阶段整理送技术档案管理部门登记、归档。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