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二章 权属 第十五条 卫生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2000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权属 第十五条 单位变更、终止时,对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所有权以及仍在保护期内作品的著作权,依法由承受权利义务的单位享有。若无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则由国家享有。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