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199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各类卫生监督员必须做到:
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忠于职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风纪严谨,证件齐全,着装整齐,文明执法,恪守职业道德;
遵守监督执法程序、标准、规范和制度;
取证及时、完善,方法科学、手段合法;
执法文书书写规范,手续完备;
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
不与被监督者建立经济关系,不担任被监督者的顾问或在被监督单位兼职;
遇有与被监督者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有碍公正执法情况时,应当回避。
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忠于职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风纪严谨,证件齐全,着装整齐,文明执法,恪守职业道德;
遵守监督执法程序、标准、规范和制度;
取证及时、完善,方法科学、手段合法;
执法文书书写规范,手续完备;
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
不与被监督者建立经济关系,不担任被监督者的顾问或在被监督单位兼职;
遇有与被监督者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有碍公正执法情况时,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