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199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各类卫生监督员在法定范围内,根据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依法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管理;

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单位及经营药品的个体工商户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抽验;

进行现场调查和监督记录,依法取证和索取有关资料;

进行现场采样,提出检测项目;

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参加对有害人体健康事故、假药案和疫情的调查处理;

宣传卫生法规和业务知识,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员进行卫生和药品知识培训;

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管理机构或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其它监督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