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十一条 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承担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工作任务的机构应当按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经常性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组织做好统计人员的职称评定、聘任工作,保持统计队伍相对稳定。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