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标准管理办法(201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依法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卫生健康标准管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
国家卫生健康委设立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负责全国卫生健康标准政策、规划、年度计划的制定等管理工作。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下设卫生健康标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
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国家卫生健康委法规司,负责项目、人员、强制性标准实施评估等归口管理工作。相关业务司局负责相关专业领域卫生健康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卫生健康委统计信息中心、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作为标准协调管理机构,负责标准项目承担单位评审、标准协调性审查、跨专业标准基础研究、重要标准的宣传培训、推荐性标准的评估、专业委员会的考核评估等综合性标准管理工作。
各专业委员会依据《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章程》确定的职责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