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标准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下列情况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对标准进行解释:
咨询较集中的技术指标问题,需要统一说明的;
标准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标准的;
其他需要作出解释的情况。
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业务司局会同相关专业委员会提出标准解释草案,法规司进行程序审核后报委有关负责同志签发,以委发文形式发布,与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咨询较集中的技术指标问题,需要统一说明的;
标准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标准的;
其他需要作出解释的情况。
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业务司局会同相关专业委员会提出标准解释草案,法规司进行程序审核后报委有关负责同志签发,以委发文形式发布,与标准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