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标准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鼓励具备实施条件的科技成果转化为卫生健康标准。根据转化的内容和需求,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标准立项建议。

在科研项目立项阶段已经提出标准研制任务和要求,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同意的,可免于标准立项程序,完成标准起草和征求意见后,直接进入卫生健康标准审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