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委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医药局关于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就业安置和履约管理工作的通知(2019年) 四、
四、 强化履约管理
将定向医学生的违约行为诚信管理作为协议的重要内容。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定向医学生诚信档案,并将违约记录等相关材料归入其个人人事档案,违约名单于每年12月底前报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国家中医药局等相关主管部门,国家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有关行业组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作为全国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等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录(招聘)、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的个人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有关医疗卫生机构等行政事业单位招录(招聘)、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招收时,应当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诚信档案,加强诚信状况审查,严格录取标准。定向医学生违约情况纳入卫生健康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纳入医师定期考核和医德综合评价;经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后违约或未按照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及违约金等恶意违约者,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全国公示,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定向医学生违约的,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年限不计入服务期。(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定向医学生因生病、应征入伍等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须提出暂缓履行协议申请,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后,暂缓履约。待情况允许,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实后可继续履行协议。无生病等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力等双方约定或其他合法解约事由,签约的行政机关应当不同意应届定向医学生毕业前解约。定向医学生在校期间如确因身体原因不适合从事临床医疗工作需终止协议的,应当按照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由所在学校根据当年高考成绩将其调整到符合录取条件的除临床医学类、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口腔医学类外的专业。定向医学生毕业当年因生病不适合从医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须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并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解除协议。(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违约定向医学生未按协议规定退还教育培养及违约金等费用的,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法律途径追缴,并上缴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对服务期满、愿意继续留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定向医学生,各地要予以鼓励,所在单位要在住房安排等方面予以倾斜,并为其继续服务农村基层提供相应便利和有效支持。服务期满,对自主择业的应予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完善信用信息修复机制。已经违约的定向医学生,经原签约地县级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愿意按照原协议继续履行约定服务,或服从省级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排,到省域内其他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至少6年的,服务期满后,对其信用信息记录进行及时修复,并将相关情况说明归入个人人事档案,不再纳入违约名单,已缴纳的教育培训费用和违约金不予返还。(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教育部等6部门《意见》和本通知精神,建立定期会商机制,确保定向医学生就业安置和履约管理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保障定向医学生合法权益。对未按照规定落实定向医学生就业工作或相关待遇的签约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公开通报,纳入政务诚信和社会诚信失信管理,6年内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将不再为失信县安排各类卫生健康人才支持项目,并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结合定向医学生意愿及基层实际需求,公开招聘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各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定向医学生就业安置和履约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分别逐级上报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国家中医药局备案。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各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和考核,并适时向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通报情况。对于定向医学生就业安置和履约管理工作落实不力的地方,将酌情减少该省份人才培养计划。(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局分别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