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委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医药局关于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就业安置和履约管理工作的通知(2019年) 二、
二、 做好就业安置工作
定向医学生在录取后、获得入学通知书前,须与培养学校和定向就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署协议,承诺毕业后到定向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6年。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清晰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对于文件印发之日已入学的定向医学生,其就业工作按照教育部等6部门《意见》精神和原就业协议,并结合本省(区、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经双方协商一致,原签约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可根据本文件精神与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约定双方义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支持,在当地编制总量内,按照规定程序,妥善解决定向医学毕业生就业安置问题,已出台相关政策的省份按照各地有关编制政策规定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负责)
各地应当将定向医学生作为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在签约县域内优先安排到服务人口多、全科医疗需求大、全科医生较为短缺以及贫困地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下同)全科医疗岗位服务,充分发挥其在全科医疗工作中的优势与作用,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各地要按照协议约定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意见》要求落实倾斜政策。对当年到中西部地区报到的定向医学生(含延迟毕业的),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面试、考察等方式进行专项招聘,办理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聘用手续,订立聘用合同,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共同确定。
定向医学生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确有特殊原因,经用人单位同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可在县域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流动;经流动双方县级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并报省级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定向医学生可以在本省份内跨县域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调整,鼓励和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