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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中央宣传部、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医保局、银保监会、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2022年) (九)

(九) 完善生育保险等相关社会保险制度。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强化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保障作用,保障生育保险基金安全。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未就业妇女通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保障其生育权益,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指导地方综合考虑医保(含生育保险)基金可承受能力、相关技术规范性等因素,逐步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程序纳入基金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