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信访工作办法(2007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卫生信访工作办法(2007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6月29日卫生部发布的《卫生部门信访工作办法》、1996年11月4日卫生部发布的《群众逐级走访和卫生部门分级受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