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信访工作办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卫生信访工作办法(2007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卫生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活动。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