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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2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卫星电视节目的接收和使用

第十条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第十一条 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应当遵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许可证》不得涂改或者转让。需要改变《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或者不再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或者注销《许可证》。 第十三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不得违反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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