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管理办法(200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申报定点生产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具有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的新产品开发和设计能力,并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生产设施、工艺装备和检测手段及质量保证体系;
产品经过生产定型或技术鉴定,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并具有指导生产的齐套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和检测文件;
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产品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具有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的新产品开发和设计能力,并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生产设施、工艺装备和检测手段及质量保证体系;
产品经过生产定型或技术鉴定,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并具有指导生产的齐套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和检测文件;
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产品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