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申报定点生产的产品必须在信息产业部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检验报告有效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