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以及其他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利用已有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设置专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常住外国人的涉外宾馆(饭店)、公寓确需提供国际金融、商情等经济信息服务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设置专门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提供安装和维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