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199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只允许在本单位业务工作中使用。除本单位领导批准外,一律不得录制。严禁将所接收的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在国内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录像放映点播放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传播。
经批准录制的音像资料目录,必须定期报所在地的广播电视、公安和国家安全部门备案。
录制的音像资料必须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经批准录制的音像资料目录,必须定期报所在地的广播电视、公安和国家安全部门备案。
录制的音像资料必须指定专人严格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