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项目批准文件;
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前款(一)、(二)项规定的材料。
项目批准文件;
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前款(一)、(二)项规定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