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条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用地单位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需要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林地,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提出占用林地申请。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