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七条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农村居民按照规定标准修建自用住宅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以行政村为单位编制规划,落实地块,按照年度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在逐级报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行政村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