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四条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经审核不予同意或者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中明确记载不同意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用地单位。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