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三条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或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或者审批意见。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