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博物馆对公众开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公告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变更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7日公告;
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的工作、学习及休闲时间相协调;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无正当理由,国有博物馆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10个月,非国有博物馆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8个月。
公告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变更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7日公告;
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的工作、学习及休闲时间相协调;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无正当理由,国有博物馆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10个月,非国有博物馆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