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博物馆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一章 博物馆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博物馆管理工作,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博物馆,是指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相关行政部门批准许可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 国家扶持和发展博物馆事业,鼓励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博物馆。 第四条 国家鼓励博物馆发展相关文化产业,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 第五条 博物馆应当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传播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第六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博物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博物馆行业组织建设,指导行业组织活动,逐步对博物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对发展博物馆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团体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