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2004年) 十、 安全生产管理 (四十六)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2004年) (四十六) 十、 安全生产管理 (四十六)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项目法人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报告。 (四十五) 目录 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