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2004年) 十、 安全生产管理 (四十五)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2004年) (四十五) 十、 安全生产管理 (四十五) 南水北调办依法对主体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项目法人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保证安全生产的方案、措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 十、 目录 (四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