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二章 移民安置规划 第七条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七条 第二章 移民安置规划 第七条 受工程占地和淹没影响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所余土地不能保证该组织恢复原有生产水平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和规划,就近调剂土地或开垦新的耕地;如就近难以调剂土地或者开垦新的耕地,应规划移民外迁安置。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