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二章 移民安置规划 第五条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五条 第二章 移民安置规划 第五条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方案一旦确定,当地人民政府应发布通告,严格控制在工程征地范围内迁入人口、新增建设项目、新建住房、新栽树木等。项目法人应会同省级主管部门对工程占地、淹没影响和各种经济损失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共同签字认可并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签署确认意见。项目法人还应商有关部门对工程征地范围内的占压矿产、地质灾害和文物等进行调查评估,提出专项报告。 第二章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