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中出现的问题,以及稽察、审计、监察、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必须及时整改。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