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2005年)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下各级主管部门应及时统计计划执行情况,逐级定期报送给上一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汇总统计资料并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同时抄送项目法人。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