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八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等部门收取水资源费后,应在取得收入的当日,将其中的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全额就地缴入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