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6省市人民政府要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