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2014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虚假填报或者篡改工程运行情况等资料的;
不执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或者水量调度应急预案的;
不及时制订或者不执行月水量调度方案的;
对工程设施疏于监测、检查、巡查、维修、养护,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影响工程安全、供水安全的;
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