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2014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及时制订下达或者不执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的;

不编制或者不执行水量调度应急预案的;

不编制或者不执行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地下水限制开采方案的;

不履行水量、水质监测职责的;

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