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200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各缔约方特此设立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委员会成员资格如下:
参加通过本公约会议的各缔约方,都应成为委员会的成员;
根据本公约第二十九条加入本公约的每一个国家,若从事了本公约适用的海洋生物资源的研究或捕捞活动,应有资格成为委员会成员;
根据本公约第二十九条加入本公约的任何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如其成员国有资格成为委员会成员,其应有资格成为委员会成员;
依照本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请求参加委员会工作的缔约方,应将其请求成为委员会成员的依据和接受现行养护措施的意愿通知公约保存国。保存国应将该通知及附带信息分送委员会各成员。委员会任何成员自收到保存国来文后2个月内,可要求召开委员会特别会议讨论这一问题。保存国收到此要求后,应召开特别会议。如果没有提出召开特别会议的要求,提交该通知的缔约方应被视为已满足委员会成员的资格要求。
委员会的每个成员可派一名代表、数名副代表和顾问。